各監院所簽訂緊急支援協定應以當地警察機關為原則
主 旨:各監、院、所嗣後簽訂緊急支援協定,應以當地警察機關為原則;如原有 之協定書已逾有效期間,或簽訂協定單位之主管已更易者(除原協定明定 即使主管變更亦不必重行簽訂者,免予換約外)應主動協調續行簽訂,並 與支援單位保持密切聯繫,請 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