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檢發「請調查局派員說明煙毒檢驗儀器及使用方法,並研商監院所統一採
購事宜」會議紀錄暨「各大監所代驗其他監所之煙毒、麻醉藥品犯尿水負
責區域劃分表」各乙份
主 旨:檢發「請調查局派員說明煙毒檢驗儀器及使用方法,並研商監院所統一採
購事宜」會議紀錄暨「各大監所代驗其他監所之煙毒、麻醉藥品犯尿水負
責區域劃分表」各乙份。請查照。
說 明:前揭劃分表俟檢驗設備購妥後開始實施。
副 本:本部總務司、監所司、人(二)處、臺灣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附 件: 大監所代驗其他監所之煙毒、麻醉藥品犯尿水負責區域劃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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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購置檢驗設備之單位│應負責代驗單位之區分情形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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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監獄 │本監 │收容之煙毒│
│ │ │犯人數在千│
│ │ │人以上,故│
│ │ │不宜再代驗│
│ │ │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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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監獄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及少觀所│北所已負責│
│ │、台灣基隆監獄、臺灣宜蘭監│三個單位,│
│ │獄 │故宜監不宜│
│ │ │再列入北所│
│ │ │負責代驗單│
│ │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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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少年監獄 │台灣新竹看守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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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監獄 │台灣台中少年觀護所、台灣彰│ │
│ │化少年輔育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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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監獄 │台灣雲林看守所 │雖有設備,│
│ │ │但會中該監│
│ │ │陳秘書建議│
│ │ │再增購乙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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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南監獄 │臺灣嘉義監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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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監獄 │臺灣屏東監獄、臺灣屏東看守│ │
│ │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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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花蓮監獄 │台灣澎湖看守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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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澎湖監獄 │本監 │已有設備,│
│ │ │不必新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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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 │台灣台東監獄、臺灣綠島監獄│已有設備,│
│ │、台灣台東看守所 │不必新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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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看守所 │台灣台北士林看守所、台灣基│ │
│ │隆看守所、臺灣台北少年觀護│ │
│ │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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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看守所 │台灣彰化看守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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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南看守所 │臺灣嘉義看守所、台灣台南少│ │
│ │年觀護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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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看守所 │臺灣高雄少年觀護所、臺灣高│已有設備,│
│ │雄少年輔育院 │不必新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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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83 年 12 月 27 日法監決字第 28128 號
函,「各大監所代驗其他監所之煙毒、麻醉藥品犯尿水負責區域劃分表
」,因重新劃分負責區域,故應依新表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