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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91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按台灣於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 (參
照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例)  。因此,有關收養之事
件,應依台灣當時之習慣定之,而無現行民法之適用。查日據時期台灣之
習慣,收養關係成立以後,養子女應入養於養家而取得嫡子女之身分,並
以養親之姓為其姓 (請參閱前司法行政部編印「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第一六五頁) 。又查台灣在日據時期所稱之「戶主」,乃根據日本施行於
台灣之「戶口規則」而新設者,戶主即相當於台灣習慣上之家長。其戶主
權之範圍,包括對家屬之居所指定權;於家屬之婚姻、收養、入籍、離籍
、復籍、繼承他家或絕戶再興等事項之同意權或取消權;對家屬禁治產或
準禁治產宣告之請求權及撤銷宣告之請求權;為家屬召集親族會;為家屬
之違法婚姻或收養請求撤銷;扶養家屬之義務等 (詳見同上「報告」第二
二八頁) 。至有關家屬收養子女,得否約定從戶主之姓?似非屬戶主權之
範圍。本件謝金葉女士申請更正從養父姓為「周金葉」,可否受理更正?
請  貴部參酌上開說明依職權認定之
全文內容:按台灣於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 (參
          照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例)  。因此,有關收養之事
          件,應依台灣當時之習慣定之,而無現行民法之適用。查日據時期台灣之
          習慣,收養關係成立以後,養子女應入養於養家而取得嫡子女之身分,並
          以養親之姓為其姓 (請參閱前司法行政部編印「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第一六五頁) 。又查台灣在日據時期所稱之「戶主」,乃根據日本施行於
          台灣之「戶口規則」而新設者,戶主即相當於台灣習慣上之家長。其戶主
          權之範圍,包括對家屬之居所指定權;於家屬之婚姻、收養、入籍、離籍
          、復籍、繼承他家或絕戶再興等事項之同意權或取消權;對家屬禁治產或
          準禁治產宣告之請求權及撤銷宣告之請求權;為家屬召集親族會;為家屬
          之違法婚姻或收養請求撤銷;扶養家屬之義務等 (詳見同上「報告」第二
          二八頁) 。至有關家屬收養子女,得否約定從戶主之姓?似非屬戶主權之
          範圍。本件謝金葉女士申請更正從養父姓為「周金葉」,可否受理更正?
          請  貴部參酌上開說明依職權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