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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17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1 月 30 日
要  旨:
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之「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
養之幼女,與養家雖發生準於成婚婦之姻親關係,並冠以養家之姓,唯無
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除有與養家
父母雙方依法另行成立收養關係,將來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不能認
其具有養女之身分
全文內容:查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之「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
          收養之幼女,與養家雖發生準於成婚婦之姻親關係,並冠以養家之姓,唯
          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除有與養
          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成立收養關係,將來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
          能認其具有養女之身分。 (參照本部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法七十七律字第
          八九八一號函及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七十九律字第七三三三號函。又
          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 (俗稱無頭對) 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或
          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
          分即轉換為養女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四十二年六月二日台 (42) 公參字第
          二六五二號函) ,惟仍須具備身分轉換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 (參照前司法
          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二八頁) 。本件當事人之養父
          死亡後 (昭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已無從為收養之意思表示,縱由該媳
          婦仔之生父與養兄訂立收養公約書 (昭和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然並非由養
          父母親自為之,其收養應屬無效。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
          慣調查報告」第一五九至一六三頁) 。至於當事人提出確認收養關係並未
          終止之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書,僅係認證該切結書確為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參照公證法第四十六條) ,對其內容並無確認之效力,併予說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