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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89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關於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可否由法院和解調解成立之權利人持憑有關證
明文件具領疑義
主    旨:關於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可否由法院和解調解成立之權利人持憑有關證
          明文件具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年五月十六日台 (80) 內地字第九二一○○三號函。
          二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年六月十一日 (八十) 秘台廳 (一) 字
              第○一六二一號函復略以:「按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法院之判
              決,於登記前,即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僅形成判決 (如分割共有物之
              判決) 始足當之;又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條第一項、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惟其本質與判決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
              人以和解或調解方式代之,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一六號、
              五十八年上字第一五○二號、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六號、五十八
              年上字第一五○二號、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七九七號判例可資參照。
              來函所附之和解筆錄,係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成立訴訟上
              和解,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權利人可持之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然無形成判決之形成力。故於移轉登記辦妥前
              ,因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自非該土地之所有權人,主管機關似不宜
              以持有上開和解筆錄,即認為土地所有權人而發放徵收土地之地價補
              償費。」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3 期 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