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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65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委任契約已否失效之認定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
          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本件陳姓兄弟間就「(一)所有房子
          、土地即依竊不動產之繼承、分割、轉讓、買賣之簽名蓋章及一切法律上
          所應行之手續。(二)申請印鑑證明書。」之事項為授權,乃屬委任契約
          之性質。又按民法總則編第六章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僅適用於請求權,
          對於上開授權之效力期間應無適用之餘地。惟查委任契約得隨時終止;且
          除於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外,因當事人一方之死
          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參照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五百五十
          條)。本件陳君所持憑之授權書已否失效,可否沝其帶領補償費,仍請主
          管機關參照上開法律見解依職權調查事實並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72、376、3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