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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65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
規定外,非有法律上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
登記。」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將分割出售之土地買回,申請合併後又予出售
,縱經查明其移轉行為係為規避土地增值稅而為通謀虛偽之安排,惟因涉
私權之爭執,依前揭規定,在未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前,地政機關無從依
職權自為塗銷登記。內政部八十年四月十日台 (80) 內地字第九一五○五
三號函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全文內容: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
          規定外,非有法律上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
          登記。」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將分割出售之土地買回,申請合併後又予出售
          ,縱經查明其移轉行為係為規避土地增值稅而為通謀虛偽之安排,惟因涉
          私權之爭執,依前揭規定,在未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前,地政機關無從依
          職權自為塗銷登記。內政部八十年四月十日台 (80) 內地字第九一五○五
          三號函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