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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59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4 月 24 日
要  旨:
一  關於貴部來函說明二前段所敘:「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在執行上,其所指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究應以異議書面
  文件寄送之郵戳日期公告期間內為準,或以異議書面文件於公告期間
  內達到地政機關為準?」此節,按提出異議係屬公法上意思表示,其
  效力之發生,如法無明文規定,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以
  達到地政機關為準。
二  關於來函說明二後段所敘:「……土地法同條第二項規定……不服調
    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及
    「……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通知書應載明當事人
    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乃指自
    接到通知書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而言,並非指
    應於十五日內將訴狀繕本送達地政機關。
全文內容:一  關於貴部來函說明二前段所敘:「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在執行上,其所指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究應以異議書面
            文件寄送之郵戳日期公告期間內為準,或以異議書面文件於公告期間
            內達到地政機關為準?」此節,按提出異議係屬公法上意思表示,其
            效力之發生,如法無明文規定,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以
            達到地政機關為準。
          二  關於來函說明二後段所敘:「……土地法同條第二項規定……不服調
              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及
              「……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通知書應載明當事人
              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乃指自
              接到通知書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而言,並非指
              應於十五日內將訴狀繕本送達地政機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0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