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3 條規定以簽名為主,蓋章為副,票據法第 6 條亦規定,票據
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故建議以行政命令為上開方式之規定,非為可
行
全文內容:關於王君建議刪除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部分,留供本部將來修正民法之
參考。至建議以行政命令規定銀行支票或本票發票人等項目必須蓋章及簽
名部分,按民法第三條之規定係以簽名為主,蓋章為副,惟社會習慣上發
票人簽章仍以蓋章為主。復查票據法第六條亦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
以蓋章代之。」故建議以行政命令為上開方式之規定,在現法尚未修正前
,尚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