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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42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18 日
要  旨:
民法第 3  條規定以簽名為主,蓋章為副,票據法第 6  條亦規定,票據
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故建議以行政命令為上開方式之規定,非為可
行  
全文內容:關於王君建議刪除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部分,留供本部將來修正民法之
          參考。至建議以行政命令規定銀行支票或本票發票人等項目必須蓋章及簽
          名部分,按民法第三條之規定係以簽名為主,蓋章為副,惟社會習慣上發
          票人簽章仍以蓋章為主。復查票據法第六條亦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
          以蓋章代之。」故建議以行政命令為上開方式之規定,在現法尚未修正前
          ,尚非可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