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警察機關對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移置並保管之肇事損壞車
輛,經查車主並以公文掛號通知其當事人或家屬前往領車而仍置不理者,
得參法務部 78 年 9 月 15 日法七八律字第 16006 號函
全文內容:按各警察機關所查獲棄車逃逸之失竊汽、機車,如果係屬扣押物,而應受
發還之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加不能發還者,應依刑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
條規定定辦理;若上開失竊汽、機車係非扣押物,而失主拒不領回,無法
存放者,於無行政處理之法令可資遵循時,似可依照民法提存等相關規定
辦理,業經本部七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法七八律字第一六○○六號函釋在案
。來函所述警察機關對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移置並保管之
肇事損壞車輛及路邊廢棄之有牌車輛,經查車主並以公文掛號通知其當事
人或家屬前往領車而仍置不理者,如別無法令規定,得參照該函釋之意旨
辦理。惟本件事涉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仍請貴署在職權範圍內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