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6 條後段所謂「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究應如何
執行案
主 旨:關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六條後段所謂「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究
應如何執行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八十年五月十三日檢彥執 (一) 字第三七四七號函。
二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六條後段所謂「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因
規定不夠明確,以致引起執行上之困擾,為落實保護管束之意旨,本
案留供本部作為研擬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保護管束章」之參考。惟
在未修法之前,宜由檢察官戡酌具體之個案情形,本乎保護管束之目
的,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