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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保字第 090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6 條後段所謂「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究應如何
執行案
主    旨:關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六條後段所謂「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究
          應如何執行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八十年五月十三日檢彥執 (一) 字第三七四七號函。  
          二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六條後段所謂「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因
              規定不夠明確,以致引起執行上之困擾,為落實保護管束之意旨,本
              案留供本部作為研擬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保護管束章」之參考。惟
              在未修法之前,宜由檢察官戡酌具體之個案情形,本乎保護管束之目
              的,為適當之處置。
資料來源: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 (87年2月版) 第 361-36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