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檢字第 95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指揮
執之檢察署或受指揮執行之警察機關負擔疑義一案,函復如下:按受驅逐
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
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該條
所謂之執行機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
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之規定,應指司法警察機關而言,故受驅逐
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執行之司法警察
機關依首開規定,另請專款辦理之。
全文內容:關於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指揮
          執之檢察署或受指揮執行之警察機關負擔疑義一案,函復如下:按受驅逐
          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
          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該條
          所謂之執行機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
          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之規定,應指司法警察機關而言,故受驅逐
          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執行之司法警察
          機關依首開規定,另請專款辦理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