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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檢字第 102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18 日
要  旨: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現役軍人之保護管束案件,如已知
該受保護管束者之梯次及服役單位等資料,應逕函知受保護管束者所屬之
軍事審判機關辦理代為執行保護管束,以簡化作業程序及爭取時效。如受
保護管束者資料不全,難以查明其部隊單位時,可函知國防部軍法局代為
查明或囑託查轉受保護管束者所屬之軍事審判機關代為執行保護管束事宜
。
全文內容: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現役軍人之保護管束案件,如已知
          該受保護管束者之梯次及服役單位等資料,應逕函知受保護管束者所屬之
          軍事審判機關辦理代為執行保護管束,以簡化作業程序及爭取時效。如受
          保護管束者資料不全,難以查明其部隊單位時,可函知國防部軍法局代為
          查明或囑託查轉受保護管束者所屬之軍事審判機關代為執行保護管束事宜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