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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監字第 25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釋示各級檢察署檢察官或法院法官因案前來監獄借訊受刑人,若未具備借
訊公函時應否拒絕
主    旨:  貴監函請釋示「各級檢察署檢察官或法院法官因案前來監獄借訊受刑人
          ,若未具備借訊公函時應否拒絕」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辦。
說    明:一、復七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北監中戒字第五二五一號函。  
          二、各級檢察署檢察官或法院法官因案前往監獄借訊受刑人,若未具借訊
              公函時,應請其補正後同意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13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7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