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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決字第 83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係約定子女從母姓之規定,須於子女
出生申報登記時母無兄弟,始得申請約定該子女從母姓。民法親屬編施行
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
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係約定子女改姓母姓之規
定,惟所定一年期間,業於七十五年六月四日屆滿。本件朱○○女士唯一
兄長於去年死亡,係於其子女出生申報登記從父姓以後,且已逾前開民法
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聲請改姓母姓期限,自不得准其子女改
姓母姓。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係約定子女從母姓之規定,須於子女
          出生申報登記時母無兄弟,始得申請約定該子女從母姓。民法親屬編施行
          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
          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係約定子女改姓母姓之規
          定,惟所定一年期間,業於七十五年六月四日屆滿。本件朱○○女士唯一
          兄長於去年死亡,係於其子女出生申報登記從父姓以後,且已逾前開民法
          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聲請改姓母姓期限,自不得准其子女改
          姓母姓。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