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交通部函為宜蘭縣頭城鎮公所清潔隊員黃○欉請求國家賠償,擬由臺灣北
區電信管理局給付賠償金額新台幣 (以下同) 三、六四六、二○二元乙案
是否合宜疑義
主 旨:交通部函為宜蘭縣頭城鎮公所清潔隊員黃○欉請求國家賠償,擬由臺灣北
區電信管理局給付賠償金額新台幣 (以下同) 三、六四六、二○二元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七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台 (79) 交字第二二七二九號交議案
件通知單。
二 本件交通部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報請核定國家賠償金額。查交通部得逕行決定賠償限度額為未滿三、
○○○、○○○元者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行政院台七
十法字第一四五一○號函核定在案參照) ,本件國家賠償請求,臺灣
北區電信管理局經協議同意給付賠償金額三、六四六、二○二元,超
過交通部得核定之範圍似應依前述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
再上級機關核定。至其協議過程,依卷存資料顯示,賠償義務機關均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處理,似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