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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27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按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就廣義言之。係軍公教人員待遇之一部分,
如支領權利人於支領前死亡,當屬亡故者之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順序繼承。本件依卷附資料觀之 (台灣省政府
人事處七十九年二月五日七九省人四字第二○九五四號函影本) ,台灣省
政府勞工處前科員邱○昌,如果確係無法定繼承人,且所立遺囑並無效或
失效情形,則邱員之堂弟丘○人似得以受益人身分領取該員七十八年年終
工作獎金。 (惟因來函未附遺囑全文,如受領人為受遺贈人,仍請研酌有
無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七條規定適用) 。
全文內容:按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就廣義言之。係軍公教人員待遇之一部分,
          如支領權利人於支領前死亡,當屬亡故者之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順序繼承。本件依卷附資料觀之 (台灣省政府
          人事處七十九年二月五日七九省人四字第二○九五四號函影本) ,台灣省
          政府勞工處前科員邱○昌,如果確係無法定繼承人,且所立遺囑並無效或
          失效情形,則邱員之堂弟丘○人似得以受益人身分領取該員七十八年年終
          工作獎金。 (惟因來函未附遺囑全文,如受領人為受遺贈人,仍請研酌有
          無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七條規定適用)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5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