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高雄市政府擬聘請檢察官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是否妥適疑
義
主 旨:關於貴府擬聘請檢察官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是否妥適一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七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七十九高市府法秘字第三九四一一號函
。
二 查貴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明文規定:「本委員
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為當然委員,並以秘書長、副秘書長為正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市
長遴派本府高級人員兼任之。」又參照本部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法
73 律字第一七八七號函意旨,貴府自應遴派本機關人員擔任國家賠
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似不宜遴聘檢察官擔任。惟貴府如遇有國家
賠償事件之具體個案,而符合本部七十年六月十九日法 70 律字第七
七八八號函「檢察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協助事務實施要點」之規定,
可函請檢機關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或為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