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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59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惟如由社團法人捐助財產另設
立財團法人,則無不可
全文內容:查依社團及財團之性質觀之,社團係以人為組織基礎,財團係以財產為組
          織基礎,二者性質不同,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人格,故已設
          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惟如由社團法人捐助財產另設立財
          團法人,則無不可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 64.01.27 台六十四函民字第○○
          八一五號函) 。本件「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顧問委員會設置簡則」修正草
          案第十四條規定之意旨,如係於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會內再設立一
          財團法人,使該已設立登記之社團兼具財團兩種人格,與民法有關社團 (
          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 、財團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六條) 規定意旨
          不合;如係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會基於該社團法人之特定目的而
          捐贈部分財產,另設立一財團法人,於民法規定似無不可。來函所述草案
          第十四條規定之文意如何,請參酌前開說明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9、1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