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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51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是否為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規定之「依其年齡及身
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應依社會客觀之標準個別認定之 (參看施啟揚
先生著民法總則第二二八頁) ,尚難一概而論。
全文內容: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是否為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規定之「依其年齡及身
          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應依社會客觀之標準個別認定之 (參看施啟揚
          先生著民法總則第二二八頁) ,尚難一概而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