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37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20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
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專業加給、職務加給、依公務員俸給法
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係公務人員俸給人一部分,應屬公法上之金錢請求
權,其時效期間,現行法律尚乏明文規定,似應準用首開規定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
          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專業加給、職務加給、依公務員俸給法
          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係公務人員俸給人一部分,應屬公法上之金錢請求
          權,其時效期間,現行法律尚乏明文規定,似應準用首開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