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離婚登記,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以當事人為申請人,甚為明確。
本件某君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施行前依當時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
,以書面辦理兩願離婚,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屬合法,至於辦理
離婚登記並非法定要件,不宜由後妻申請代為辦理。至於 貴部擬由戶政
單位依據書面形式上審查之認定,以職權註記方式於戶籍登記簿上記事欄
,以浮籤方式註明離婚之事實乙節,係行政上權宜措施,屬 貴部職權範
圍,本部無意見
全文內容:按離婚登記,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以當事人為申請人,甚為明確。
本件某君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施行前依當時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
,以書面辦理兩願離婚,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屬合法,至於辦理
離婚登記並非法定要件,不宜由後妻申請代為辦理。至於 貴部擬由戶政
單位依據書面形式上審查之認定,以職權註記方式於戶籍登記簿上記事欄
,以浮籤方式註明離婚之事實乙節,係行政上權宜措施,屬 貴部職權範
圍,本部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