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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03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按遺囑係要式行為,違反法定方式而為者,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規定應
為無效。代筆遺囑之作成依現行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應具備
 (一) 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二)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
旨, (三) 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四) 須經遺囑人認
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及 (五) 須由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
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等法定要件。本件來函所附朱○○
女士之遺囑與前開規定不符,自難認定係「代筆遺囑」。至其是否為自書
遺囑,應審究該遺囑是否具備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之要件,即朱女
士是否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等……以認定其效
力,又如依來函說明二所稱……據見證人湯○先生所附簽件雖記載:『查
案內遺囑確為朱女士親筆自書』乃另記載:『自證人陳○係當時督察室主
任執筆所書』……。實情究竟如何?是否確實符合前述自書遺囑之要件,
非依有關證據深入研酌無法肯定該遺囑是否確為「自書遺囑」。又本件如
涉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撫慰金之處理問題,  請依照學校教職員退休
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按遺囑係要式行為,違反法定方式而為者,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規定應
          為無效。代筆遺囑之作成依現行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應具備
           (一) 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二)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
          旨, (三) 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四) 須經遺囑人認
          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及 (五) 須由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
          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等法定要件。本件來函所附朱○○
          女士之遺囑與前開規定不符,自難認定係「代筆遺囑」。至其是否為自書
          遺囑,應審究該遺囑是否具備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之要件,即朱女
          士是否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等……以認定其效
          力,又如依來函說明二所稱……據見證人湯○先生所附簽件雖記載:『查
          案內遺囑確為朱女士親筆自書』乃另記載:『自證人陳○係當時督察室主
          任執筆所書』……。實情究竟如何?是否確實符合前述自書遺囑之要件,
          非依有關證據深入研酌無法肯定該遺囑是否確為「自書遺囑」。又本件如
          涉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撫慰金之處理問題,  請依照學校教職員退休
          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92、932、9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