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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保字第 85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全文內容: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