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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保字第 164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法院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案件,檢察官未能對受保護管束人諭知
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是否得以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應遵守事項
,情節重大而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疑義
主    旨:  貴署函請釋示關於法院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案件,檢察官未能對受
          保護管束人諭知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是否得以受保護管束人
          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而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乙案,核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檢彥執 (一) 字第二四八四二號函。
          二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是以緩刑期
              內付保護管束者,自宣告緩刑付保護管束之判決確定日起,應即受保
              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之應遵守事項之拘束。
          三  本案關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屢經通知而自始未至該管地方法院
              檢察署報到,致檢察官無從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五條之一規定,
              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檢察官仍得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惟是否聲請,仍應依本部七
              十八年四月七日法七十八保字第六○九四號函示,由檢察官本於職權
              就個案及具體情形決定辦理。
          四  嗣後如檢察官遇有因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屢經通知而自始未至該
              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認其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而聲請撤銷緩
              刑宣告之具體個案,希將該案之法院裁定影本層送本部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5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342-3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