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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保字第 12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建請各縣市鄉、鎮 (市) 、區公所將更生保護工作列入年度施政計畫並編
列經費預算
主    旨:為加強辦理更生保護工作,協助出獄人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
          社會安寧,建請  貴府通函各縣市政府轉知所屬鄉、鎮 (市) 、區公所轉
          知各公所,將更生保護工作列入年度施政計畫並編列必要之經費預算,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臺灣更生保護會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78) 彥更業字第一三九
              一號函辦理。附該函影本一份。  
          二  依據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各鄉、鎮 (市) 或區
              之行政首長為其各分會之主任更生輔導員,如能將更生保護工作列入
              各鄉、鎮 (市) 、區之年度施政計畫,並編列必要之經費預算,當更
              能有效推展更生保護工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96 頁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服務人員手冊 第 250-2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