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經法院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屢經通知拒不到案或去 向不明,應如何執行案
主 旨:關於受刑人經法院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屢經通知拒不到案 或去向不明,應如何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七十八年三月一日檢彥執字第五五四七號函。 二 保安處分之執行,除感化教育外,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 規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檢察官執行首開案件 ,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