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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檢字第 51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16 日
要  旨:
受刑人經法院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屢經通知拒不到案或去
向不明,應如何執行案
主    旨:關於受刑人經法院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屢經通知拒不到案
          或去向不明,應如何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七十八年三月一日檢彥執字第五五四七號函。
          二  保安處分之執行,除感化教育外,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
              規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檢察官執行首開案件
              ,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 (87年2月版) 第 3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