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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檢字第 05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受刑人經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在判決確定前即返回僑居地
,判決確定後其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
主    旨:關於受刑人經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在判決確定前即返回僑
          居地,判決確定後其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按受刑人,既已返回僑居地,
          事實上已無從執行保護管束,且其對我國社會秩序幾無影響,行政上可先
          予報結,俟事實上可執行,且未逾緩刑期間時,再予執行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轉行。
說    明:一  復七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檢彥執行字第二九七六九號函。
          二  如主旨所述之受刑人,既已返回僑居地,事實上已無從執行保護管束
              ,且其對我國社會秩序幾無影響,行政上可先予報給,俟事實上可執
              行,且未逾緩刑期間時,再予執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0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3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