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受刑人經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在判決確定前即返回僑居地
,判決確定後其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
主 旨:關於受刑人經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在判決確定前即返回僑
居地,判決確定後其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按受刑人,既已返回僑居地,
事實上已無從執行保護管束,且其對我國社會秩序幾無影響,行政上可先
予報結,俟事實上可執行,且未逾緩刑期間時,再予執行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轉行。
說 明:一 復七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檢彥執行字第二九七六九號函。
二 如主旨所述之受刑人,既已返回僑居地,事實上已無從執行保護管束
,且其對我國社會秩序幾無影響,行政上可先予報給,俟事實上可執
行,且未逾緩刑期間時,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