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間字第 42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釋示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於保外醫治期間犯案,且經地檢署交保在外治療中
,是否停止其保外醫治之疑義
主    旨:關於應否停止受處分人杜某保外醫治乙節,如該受處分人現已病癒出院,
          應聯合台南地檢處檢察官後,停止其保外醫治。至於收監處理程序,則應
          由貴監通知該受處分人限期回監執行,若逾期未歸,則依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報請澎湖地檢處檢察官處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0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