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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決字第 98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24 日
要  旨:
一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係招贅婚所生子女約定從父姓
    之規定,子女出生申報登記時,未依前開規定申請約定從父姓,嗣後
    再約定改從父姓者,係屬改姓父姓之問題,須依姓名條例第五條或第
    七條之規定,始得為之。
二  有關招贅婚所生子女已從父姓或母姓者,嗣後可否申請改姓一案,業
    經本部於七十一年九月廿九日以法71. 律字第一二○六六號函釋在案
    ,即除非合於姓名條例第五條或第七條之規定,不得為之。本件高雄
    市議會蔡議員建議贅婚所生子女,已申請登記從父姓或母姓後,應許
    重新約定之意見,當留供本部再修正民法親屬編之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