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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決字第 21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2 月 01 日
要  旨:
結婚當事人約定冠姓或不冠姓、及贅婚所生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經於戶籍
登記後,是否准予重新約定,應參照法務部 71 年 9  月 29 日法 71 律
字第 12066  號函、72  年 4  月 25 日法 72 律字第 4499 號函等
全文內容:有關結婚當事人約定冠姓或不冠姓、及贅婚所生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經於
          戶籍登記後,是否准予重新約定,仍請參照本部七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
           71 律字第一二○六六號函、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法 72 律字第四四九
          九號函暨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 75 律字第六三八八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