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結婚當事人約定冠姓或不冠姓、及贅婚所生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經於戶籍
登記後,是否准予重新約定,應參照法務部 71 年 9 月 29 日法 71 律
字第 12066 號函、72 年 4 月 25 日法 72 律字第 4499 號函等
全文內容:有關結婚當事人約定冠姓或不冠姓、及贅婚所生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經於
戶籍登記後,是否准予重新約定,仍請參照本部七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
71 律字第一二○六六號函、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法 72 律字第四四九
九號函暨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 75 律字第六三八八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