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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決字第 180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
視為婚生子女」,其立法意旨固在使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認領後,與其生
父間發生視為婚生子女之關係。惟若非婚生子女生母之受胎,係在與其生
父以外之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妻
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之規定,
其生父即不得遽予認領。本件林海山君得否認領其非婚生子,須以該非婚
生子生母之婚姻況為據,於該生母婚姻狀況未查明前,似尚不宜認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