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 視為婚生子女」,其立法意旨固在使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認領後,與其生 父間發生視為婚生子女之關係。惟若非婚生子女生母之受胎,係在與其生 父以外之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妻 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之規定, 其生父即不得遽予認領。本件林海山君得否認領其非婚生子,須以該非婚 生子生母之婚姻況為據,於該生母婚姻狀況未查明前,似尚不宜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