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決字第 00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約定子女從母姓之規定,其立法意旨
係為適應當前社會民眾延續子嗣之實際需要而增設。本件郭繼舜君為其三
子申請從母姓疑義乙案係因母雖有兄弟,但其兄弟因患嚴重多重障礙腦性
麻痺症,如無法生育,延續子嗣,似宜從寬解釋,使其得依民法第一千零
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約定其子女從母姓。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