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約定子女從母姓之規定,其立法意旨 係為適應當前社會民眾延續子嗣之實際需要而增設。本件郭繼舜君為其三 子申請從母姓疑義乙案係因母雖有兄弟,但其兄弟因患嚴重多重障礙腦性 麻痺症,如無法生育,延續子嗣,似宜從寬解釋,使其得依民法第一千零 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約定其子女從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