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係軍公教人員待遇之一部份,如支領權利人於 支領前死亡,當屬亡故者之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規定之順序繼承之。本件情形,仍請參照本部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法 七十八律字第三六四五號就類似案件函復貴局之意旨,斟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