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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5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各機關學校僱用技工、工友雖依事務管理規定第 12 編第 3  章第 333  
條至 338  條有關僱用之規定辦理,惟其法律關係,性質上似仍屬民法上
僱傭契約
全文內容:一  按各機關學校僱用技工、工友雖應依事務管理規定第十二編第三章第
              三百三十三條至三百三十八條有關僱用之規定辦理,惟其法律關係,
              性質上似仍屬民法上僱傭契約。至於為定期或不定期之僱傭契約,則
              視個案有無期間之約定而定。
          二  又,事務管理規定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各機關工友,應由其服務
              單位及事務單位明確規定其工作項目的,以資遵守」,及同規則第三
              百四十二條規定:「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事務單位或服務單位認
              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必要時,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從而機關學校
              之技工、工友有依前開規定服勤之義務,倘因服勤而顯響其權益時,
              似應依有關法令陳述其意見或以申訴方式辦理。
          三  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之範圍,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
              尚未及於行政機關及學校,故對於行政機關及學校之技工、工友應無
              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