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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193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項包括
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本件關於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証事項建請
授權調解委員會辦理一案,揆諸公證法第一條及第四條規定,尚不屬民事
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之範圍,當留供修正有關法令時之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