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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177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10 月 20 日
要  旨: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於雇主或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勞工團
體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同法另無適用行業之限制,又各機關學校僱
用之技術工友、普通工友係依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二編第三章第三百三十三
條至第三百三十八條有關僱用之規定辦理,其法律關係,性質上似仍屬民
民上僱傭契約,從而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倘無其他法律得優先適用,以
解決此類爭議,似難謂無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
全文內容: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於雇主或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勞工團
          體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同法另無適用行業之限制,又各機關學校僱
          用之技術工友、普通工友係依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二編第三章第三百三十三
          條至第三百三十八條有關僱用之規定辦理,其法律關係,性質上似仍屬民
          民上僱傭契約,從而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倘無其他法律得優先適用,以
          解決此類爭議,似難謂無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