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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166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因公務員不法行使公權力,致受損害時,得否
請求國家賠償疑義
主    旨:關於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因公務員不法行使公權力,致受損害時,得否
          請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七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七八府法三字第九五一○八號函。
          二  本件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菸酒廠為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均
              非法人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組織規定程第一條、第八條及臺灣省菸酒
              公賣局所屬各工廠組織規程第一條參照) 不能為權利主體,似難認為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人民」,自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本部對來函說明三乙說之結論,敬表同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6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87年6月版)第 18-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