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各警察機關所查獲棄車逃逸之失竊汽、機車,如果係屬扣押物 (參照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 ,而應受發還之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 故不能發還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若上開失竊汽 、機車係非扣押物,而失主拒不領回,無法存放者,於無行政處理之法令 可資遵循時,似可依照民法提存等相關規定辦理,但本件事涉個案事實之 認定,仍請 貴署在職權範圍內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