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前司法行政部 65.09.29 台六十五函民字第八五○四號函釋:同一法人
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資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
登記。蓋因社團係以人為結合之基礎而財團則以財產為成立之基礎,兩者
在性質上不相容。惟倘非「同一法人」,自不受前開之限制。本件「台北
市○○○○大學同學會文教基金會」,其設立目的與宗旨,如符合文教財
團法人之規定,名稱又與原同學會不同,似可認非同一法人而准許其設立
全文內容:一 查前司法行政部 65.09.29 台六十五函民字第八五○四號函釋:同一
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資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
財團法人登記。蓋因社團係以人為結合之基礎而財團則以財產為成立
之基礎,兩者在性質上不相容。惟倘非「同一法人」,自不受前開之
限制。本件「台北市○○○○大學同學會文教基金會」,其設立目的
與宗旨,如符合文教財團法人之規定,名稱又與原同學會不同,似可
認非同一法人而准許其設立。
二 來函所附台北市○○○○同學會文教基金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宜修正
為「…由台北市○○○○大學同學會文教基金會之董事會 (或比照前
條文字簡稱「本會董事會」) 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始為妥適。
三 至該基金會章程其餘規定,是否符合文教財團法人之規定,請 貴本
部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