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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保司字第 0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非本國籍之華僑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返回香港探親,是否得視
同外國人案例處置
主    旨:有關非本國籍之香港居民在保護管束期間內返回香港探親,是否得視同外
          國人案例處置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士分檢仁管字第三八三○號函。
          二  非本國籍之華僑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返回僑居地探親,若
              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或未按規定返回本地繼續接受保護管束,不得以驅
              逐出境或拒絕入境為由,終結保護管束之執行。至可否撤銷假釋乙節
              ,宜視其是否符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有關撤銷假釋之規
              定而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5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33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