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保字第 48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為配合內政部實施人民申請出境免驗戶籍謄本之便民政策,提示各地方法
院檢察處執行保護管束應注意事項
主    旨:為配合內政部實施人民申請出境免驗戶籍謄本之便民政策,各地方法院檢
          察處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應注意辦理如說明三。請  查照並轉行照辦。
說    明:一  依內政部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台 (78) 內警字第六七三二七六號函
              辦理。
          二  依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
              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五款定有明文。是以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
              束期間內,非經該管檢察官核准,不得申請出境。
          三  為配合內政部實施人民申請出境免驗戶籍謄本之便民政策,各地方法
              院檢察處現有未結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應統一造具執行保護管束名冊
              乙份 (格式如附件一) ,於本 (七十八) 年三月二十三日前備文逕送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嗣後新收執行保護管束案應逐案立即函知該局
               (例稿如附件二) 。
          四  隨文檢附執行保護管束名冊格式及限制出境函例稿各乙種。
附  件一:
  ┌──────────────────────────────────┐
  │地方法院檢察處執行保護管束名冊                                      │
  ├────┬───┬────┬────┬─────┬────┬────┤
  │受保護管│      │出    生│籍    貫│國民身分證│        │保護管束│
  │        │性  別│        │        │          │住    所│        │
  │束人姓名│      │年 月 日│ (省縣) │ 統一號碼 │        │起訖期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  件二:
          ○○○○地方法院檢察處函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受文者: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
          主  旨:受保護管束人○○○現正由本處執行保護管束中,在保護管束
                  期間內,非經本處檢察官核准,請勿受理其出境申請,請查照
                  。
          說  明:一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  該員基本資料如下:
  ┌────┬───┬────┬────┬─────┬────┬────┐
  │        │      │出    生│籍    貫│國民身分證│        │保護管束│
  │姓    名│性  別│        │        │          │住    所│        │
  │        │      │年 月 日│ (省縣) │ 統一號碼 │        │起訖期間│
  ├────┼───┼────┼────┼─────┼────┼────┤
  │        │      │        │        │          │        │        │
  │        │      │        │        │          │        │        │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3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310-3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