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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保字第 34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無固定職業者 (例如臨時雜工、擺路邊攤等) ,檢察官可否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填發指揮書,交由更生保護會輔導所
施以技藝訓練
主    旨:關於假釋、緩刑或停止強制工作中之受保護管束人,無固定職業者 (例如
          臨時雜工、擺路邊攤等) ,檢察官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
          項填發指揮書,交由更生保護會輔導所施以技藝訓練乙案,核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七十八年一月廿一日檢彥執字第一九四九號函。
          二  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
              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及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
              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
          三  本案關於假釋、緩刑或停止強制工作中之受保護管束人,無固定職業
              者,檢察官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填發指揮書,交
              由更生保護會輔導所施以技藝訓練,應由檢察官依個案及具體情形,
              認有應予保護並施以技藝訓練之必要時,依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交由更生保護會執行保護管束,並得由該會輔導所施予各種技藝訓
              練。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73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308-30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