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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保字第 00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聲請赴大陸探親,應否准許
主    旨:  貴處轉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受保護管束人鄭○聲請赴大陸探親,
          應否准其所請乙案,核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檢彥執字第三一六九九號函。
          二  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五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
              護管束期間內,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
              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本案台北地檢處受保護管束
              人鄭○聲請赴大陸探親乙月,應否核准,應由承辦檢察官審酌具體情
              況,依法認定,與一般受保護管束人因故 (出國觀光、考察或返回僑
              居地探親) 聲請檢察官核准離開受保護管束地十日以上,本質上並無
              不合,應無另行規定之必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3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302-3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