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貴處轉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受保護管束人鄭○聲請赴大陸探親,
應否准其所請乙案,核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檢彥執字第三一六九九號函。
二 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五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
護管束期間內,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
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本案台北地檢處受保護管束
人鄭○聲請赴大陸探親乙月,應否核准,應由承辦檢察官審酌具體情
況,依法認定,與一般受保護管束人因故 (出國觀光、考察或返回僑
居地探親) 聲請檢察官核准離開受保護管束地十日以上,本質上並無
不合,應無另行規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