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國輪航行於國際公海或他國領海內,遇盜匪搶劫,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
予逮捕及船長得為緊急處分之規定,自得逕予捕捉,但如依國際公約、慣
例及條約有無特殊處理方式,則宜徵詢外交部之意見
全文內容:按「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我國刑法第三條
定有明文。復按「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
十四條之海盜罪者,適用之。」同法第五條第八款亦著有明文。故國輪航
行於國際公海或他國領海內,如遇盜匪搶劫,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予逮
捕及船長得為緊急處分之規定,自得逕予捕捉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海商法第四十一條參照) ,而盜匪搶劫之行為合於前開我國法之規定時,
並得依我國法有關規定之程序處理。惟此純就我國法而言,如依國際公約
、慣例及條約有無特殊處理方式,則宜徵詢外交部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