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為已結婚。受刑人吳××,雖持有結 婚證書,雖未為結婚之登記,其結婚是否具有公開儀式,亦即其結婚 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無從明瞭。 二 本件應囑該受刑人吳××委託其父母或由其結婚證書上所載之配偶至 戶政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以為辦理申請與眷屬同住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