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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監字第 20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一  查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為已結婚。受刑人吳××,雖持有結
    婚證書,雖未為結婚之登記,其結婚是否具有公開儀式,亦即其結婚
    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無從明瞭。
二  本件應囑該受刑人吳××委託其父母或由其結婚證書上所載之配偶至
    戶政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以為辦理申請與眷屬同住之證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41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二冊(八十一年五月版)第 17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