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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字第 76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查「....如行政機關係立於私人地位因私法行為而與民眾間之糾紛,且雙
方當事人同意由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該委員會得依法受理調解,」本部
七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法72律字第二七四○號函釋有案。故本件租賃鄉有基
地,如係民事租賃糾紛事件,參酌前開函釋意旨,鄉鎮調解委員會似得受
理聲請調解,惟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三十條規定,鄉鎮財
產之經營應經鄉鎮民代表會同意,宜併予注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