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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字第 2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07 日
要  旨:
按本件朱澈請領其兄朱伯鴻特卹金乙案,如其依法為該特卹金之請領權人
,則因「特卹金」係公法上之金錢請求權,其時效期間及中斷、停止等,
於未有其他特別規定時,似應準用民法之有關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