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所稱「撫養」係指以有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已
子女之意思,養育在家而言
全文內容:按民法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修正公布前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
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該
條但書所稱「撫養」,依通說,係指以有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
思,養育在家而言 (參見史尚寬先生著親屬法論第五四一頁,戴炎輝先生
、戴東雄先生合著中國親屬法第三四六頁及前司法行政部五十五年二月十
四日台五五函民字第八二一號函) 。本件依來函所敘已故楊姓公務人員於
五十六年八月五日當眾收養其胞兄之子楊○○,已否成立合法之收養,似
涉及收養者一方是否確有收養之意思,與有無自幼撫養之事實認定問題,
因屬具體案件,請本於職權自行 卓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