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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字第 175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0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臺灣省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離婚事件,調解書送請法院
審核,應否准予核定疑義一案,本部曾以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75律
字第一五五○六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七五) 秘臺
廳 (一) 字第○一八五三號函釋有案。茲該院法律見解已有變更,各調解
委員會嗣後辦理此類事件時,對當事人兩造,應事先說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12 頁